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河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98333T。被执行人:刘河山,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