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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效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6379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龙扬大酒店二楼217室)。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效东,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豪庭物业公司)诉被告刘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刘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庭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的物业费用合计5062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原告小区的开发企业南京福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选聘原告为凤滨嘉园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后凤滨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又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作为凤滨嘉园小区业主,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计欠费物业服务费4440元、垃圾费70元,公摊水电费及电梯电费552元未付。被告刘效东辩称:对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数额认可;被告未交纳主要是因为原告自实际管理本小区以来,未能合理、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例如:2012年7月小区业主刚收房时适遇大面积装潢期,被告对外招募了大量企业在小区进行广告,把作为公共收益部分的绝大部分广告费占为己有,还垄断小区装修相关业务,且价格奇高,采用各种手段阻止业主自己在外购买装潢材料;以极其低廉的工资聘请退休老龄职工到小区当保安,由于管理不力,大量的外来人员租住进小区造成小区环境卫生恶劣,公共设施严重损坏等;房屋交付后因进户门被雨淋生锈,开发商答应赔偿部分业主每户500元的进户门损失费交至原告后,原告也以不交物业费就拒绝理赔为由扣发;由于地下管线电路短路致使小区大部分监控和消防报警系统形同虚设,监控主机硬盘大部分丢失,出现问题无法查阅监控记录;小区的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严重影响小区环境。作为弱势地位的业主只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抵制原告,并最终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定被告刘效东系六合区XXX路XX号XXX园XX幢XXX室业主,拖欠原告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的物业服务费4440元,另拖欠垃圾费70元、公摊水电费、电梯电费552元,合计5062元。本院认为,原告豪庭物业公司与被告小区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费、公摊水电费等合计506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侵占广告收入、扣发进户门损失费等,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如涉及被告权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垄断小区装修业务、原告管理不力致大量外来人员租进小区造成小区环境恶劣、公共设施严重破坏、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等,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40元、垃圾费70元、公摊水电费552元,合计5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效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