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仁范与马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57号申请执行:陈仁范,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马中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范与被执行人马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中明查无财产,且其下落不明,原址查无此人。现申请执行人陈仁范撤销对被执行人马中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