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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蔡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8-1幢。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被执行人:蔡海龙,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1545.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71545.6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