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张晓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张晓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615324204。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梁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