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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屈伟峰与抄迎春、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伟峰,抄迎春,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893号原告屈伟峰,男,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国,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抄迎春,男,住焦作市高新区。被告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清风大街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贾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朋飞,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伟峰与被告抄迎春、被告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7日,原告屈伟峰以申请诉前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伟峰撤回对被告抄迎春、被告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屈伟峰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