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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龙新华与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新华,彭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龙新华,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彭志荣,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现外出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与被执行人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志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新华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志荣有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