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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8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金御华府2#楼6、7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0915664N。负责人:刘晓霞,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9501541E。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人民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1412604E。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188129Y。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1412604E。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花园新村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10435861Y。法定代表人:吴明曦。本院在执行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正明五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正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644758.46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