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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汪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528号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告汪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