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六顺贸易诉廖志鹏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廖志鹏,曾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弼祥。被执行人:廖志鹏,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曾春华,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有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志鹏、曾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六顺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炎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