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范书娟,张哲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3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李扶坚,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与天瑞街交叉口博林大厦。负责人:罗天友,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书娟,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哲哲,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范书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依法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