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6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强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徐振川,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该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7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聚和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郎立惠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