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根源与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源,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3行初139号原告吴根源,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安顺路16号。法定代表人洪晓军,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源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江大队违法停车告知书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调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根源以其与被告庭外协调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雅茹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