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1、朱某诉被告殷某2、殷某3、殷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1,朱某,殷某2,殷某3,殷某4,方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64号原告:殷某1,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朱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辉,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殷某2,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殷某3,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殷某4,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第三人:方某,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殷某1、朱某诉被告殷某2、殷某3、殷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殷某1、朱某申请,本院追加方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路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1、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辉、被告殷某2、殷某3、殷某4、第三人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8月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殷某1、朱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1、朱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殷某2、殷某3、殷某4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1、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殷某1、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宋路军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