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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士群与王守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群,王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群,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守钢,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陈士群与王守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一、王守钢结付陈士群劳动报酬人民币1928元,自2017年5月至12月每月支付241元。二、若王守钢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王守钢应支付全部劳动报酬3856元,即陈士群有权就全部款项3856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士群承担。根据陈士群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汽车一辆,牌号为苏E×××××,初次登记日期2005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名下有五羊牌汽车一辆,牌号为皖H×××××。上述二辆汽车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