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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钜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钜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宁,初波,庄园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109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钜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姚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请人):张小宁,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初波,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庄园,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广州市钜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宁、初波、庄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72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纠纷可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并于2017年11月16日通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纠纷重新仲裁。2017年11月23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答复同意对该纠纷重新仲裁。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案涉民间借贷纠纷重新仲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裁定终结本案撤销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张小宁负担。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徐玉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涵璐王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