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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玉春与徐瑞军、王连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春,徐瑞军,王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84号申请人夏玉春,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被执行人徐瑞军,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被执行人王连成,男,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申请人夏玉春与被执行人徐瑞军、王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玉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徐瑞军、王连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玉春与被执行人徐瑞军、王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05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冠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