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永利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利,任雯雯,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627号原告:任永利,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住济南市。原告:任雯雯,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利,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401室。法定代表人:刘金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兆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永利、任雯雯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任永利、任雯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利、任雯雯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永利、任雯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永利、任雯雯负担。审判员 孙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庆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