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864、5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纳米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纳米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864、5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纳米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高新技术园区金科工业园3000045栋8楼东侧及3000047栋1楼中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6351U。法定代表人郜天宇。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坪山社区三洋湖工业区17号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5043XW。法定代表人王彬。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纳米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72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14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