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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梁、梁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梁,梁亚群,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梁,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亚群,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濉溪供电公司职工,系梁亚群丈夫,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陈梁因与被上诉人梁亚群、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112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借款是其与梁亚群之间的借款,虽该借款最终被刘宏伟诈骗,但不影响其与梁亚群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与梁亚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梁亚群、王冰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梁亚群返还其借款18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梁亚群、王冰向其支付利息828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5年4月9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9日);3.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梁亚群、王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9日,陈梁与梁亚群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8万元的《投资委托协议书》,约定月投资收益率为投资金额的5%。2015年5月12日,梁亚群报案称其被刘宏伟诈骗,同年10月22日,刘宏伟在上海被抓获。2016年8月2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载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刘宏伟向被害人陈梁借款共计28万元,另借用一张信用卡至案发时共计透支1万元未予还款。期间,刘宏伟共计支付陈梁利息2万元。最终该判决认定刘宏伟犯诈骗罪,违法所得2449994.38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陈梁要求梁亚群、王冰返还借款18万元,包括在刘宏伟向陈梁“借款”28万元之内。一审法院认为,因同一法律事实刑事审判已经对刘宏伟的行为作出评价,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该院(2016)皖06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相关的犯罪数额及对应的受害人范围和数额,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陈梁应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而不是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陈梁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皖06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明确将陈梁在本案中主张的2015年4月9日向梁亚群出借18万元行为认定为刘宏伟诈骗的犯罪事实,该刑事判决同时认定涉及“被害人”陈梁损失款项系刘宏伟的违法犯罪所得,并针对包括本案争议标的18万元在内的刘宏伟的违法所得作出追缴、退赔的判决,即陈梁的经济损失已经司法行为确定了其权利救济途径,陈梁就涉案18万元另行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梁关于本案其与梁亚群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及其民事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陈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