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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生云与罗云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生云,罗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宁生云,男,生于1972年3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云兵(又名罗斌),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宁生云依据(2016)渝024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云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云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罗云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罗云兵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及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罗云兵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兵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罗云兵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暂缓本案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7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宁生云发现被执行人罗云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