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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友清。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杰。被执行人黄鹂,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杰。被执行人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红。被执行人肖明杰,男,1966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向红,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10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鹂、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嘉达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肖明杰、向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西湖区恒泰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芃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