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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1、贺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1,贺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特16号申请人:贺某1,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贺某2,女,200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贺某1(系申请人贺某2之爷爷),男,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贺某1、贺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贺某1、贺某2称,申请人贺某1夫妇于1985年4月24日生育子贺君令。贺君令与郑东梅(户籍地不详)同居后生育女贺某2。贺君令于2008年1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多方查找均无音讯。经查,下落不明人贺君令,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x镇x村x组x号。贺君令于2008年1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经申请人的家属多方查找均无音讯。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贺君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贺君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贺君令自2008年12月起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申请人贺某1、贺某2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贺君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