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倩平、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倩平,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倩平,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景春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倩平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7)第70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有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但已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此案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横劳人仲字(2017)第7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福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