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密某、刘绍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密某,刘绍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145号申请人:密某。法定代理人:密庆江(系申请人密某之父),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绍周,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密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绍周名下的鲁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密某交纳保证金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绍周名下的鲁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密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