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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文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97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文喜,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喜及其辩护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彭文喜驾驶鲁P×××××(鲁PJW**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寿光市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路路口东侧时,与前方顺行至路口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的王某驾驶的鲁C×××××(鲁FM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乘员陈新亮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彭文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文喜打电话报警。经调解,被告人彭文喜在民事赔偿范围外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单、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委托书、陈新亮家庭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移动通信客户业务受理单、调解协议、调解笔录、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文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文喜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彭文喜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文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