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0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春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葛春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0797号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17号。法定代表人:吴菜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春娥,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葛春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