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焦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2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焦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