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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2032号原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王爷庙江波华城望江阁5楼B座。负责人:晏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执华,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森,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在本院2017年10月16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尔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