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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乱梅与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乱梅,郑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段乱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学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乱梅与被执行人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学军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学军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