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吴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吴远鹏,覃燕春,兰建勤,黄姣益,沈持权,石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负责人:蒙志宏。委托代理人:王仁松。委托代理人:董捷。被执行人吴远鹏。被执行人覃燕春。被执行人兰建勤。被执行人黄姣益。被执行人沈持权。被执行人石利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娇益、兰建勤、覃燕春、沈持权、石利新、吴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娇益、兰建勤、覃燕春、沈持权、石利新、吴远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56号。截止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吴远鹏、覃燕春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3940.3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兰建勤、黄娇益、沈持权、石利新负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26元,交纳执行费19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建勤、沈持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兰建勤、沈持权每人每月偿还案款1000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的还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