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1、秦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1,秦某2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602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秦某1,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秦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1、秦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王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