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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1、秦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1,秦某2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602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秦某1,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秦某2,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1、秦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王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