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宏伟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宏伟,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宏伟,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忠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宏伟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谢宏伟违约金等160296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2月26日起暂算至2017年3月2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门面和房产,但目前一时无法处置兑现,故申请执行人谢宏伟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暂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