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苏丽娜、唐世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丽娜,唐世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2626民督8号申请人:苏丽娜,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住丘北县。被申请人:唐世超,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住丘北县。申请人苏丽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唐世超向申请人苏丽娜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故向法院申请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唐世超给付申请人苏丽娜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35,000元(250,000×20‰×27个月),共计38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唐世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丽娜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35,000元,共计385,000元。二、申请费2358元,由被申请人唐世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炳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