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6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驾驶黑色奇瑞牌轿车拉载肖某、阮某某(二人已判刑)、王韩等四人行驶至长安区鸣犊街办东高村伺机盗窃。阮某某提出东高村阮某甲家中无人并可能存放有现金,后由阮某某指路被告人王某驾车行至阮某甲家附近,由被告人王某、王韩到东高村村口负责接应、望风。肖某从阮某甲家后院翻墙进入院子内,用手将卧室窗户上的防盗网拉开缺口进入卧室。在卧室一鞋盒内盗得10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四人将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同案犯被告人肖某、阮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亚利的陈述;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