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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黄国红、莫琼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红,莫琼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红,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莫琼锌,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黄国红与莫琼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莫琼锌在本院另案即(2017)桂0103执1844号案件中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莫琼锌在本院(2017)桂0103执184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6462元,用以偿还其所欠本案黄国红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