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燕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77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余燕荣,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本院(2016)闽04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燕荣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余燕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2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