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燕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77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余燕荣,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本院(2016)闽04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燕荣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一审案件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余燕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02执2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惠容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