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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淑清与林英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清,林英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678号原告:林淑清,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住宁安市宁安镇。被告:林英华,男,汉族,住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清与被告林英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淑清以对公安局的处罚不服,要求进行复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淑清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