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3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与陈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陈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314号之二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法定代表人:杜圣军,总经理。被告:陈守福,住邹平县。原告山东圣豪惠兴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331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陈守福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