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行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裴登录、姜锐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登录,姜锐,徐继芝,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息县张陶乡张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裴登录,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息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姜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芝,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息县。委托代理人陈文科。原审被告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军,乡长。委托代理人代其铖,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息县张陶乡张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浩,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裴登录、姜锐因与被上诉人徐继芝及原审被告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息县张陶乡张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登录、姜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继芝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述称其同意被上诉人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裴登录的父亲裴其荣在生前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被诉的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两个独立不同的证件。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裴登录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其父亲裴其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与被诉的上诉人裴登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两个独立不同的证件。原审就被诉的上诉人裴登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是否包含其父裴其荣遗留的土地的事实没有查清;且原审被告息县张陶乡张陶村民委员会诉讼身份错误,其应列为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行初2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洪宇审判员 阮晓强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