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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英敏申请执行杨政祥、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英敏,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胡英敏。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政祥。本院作出的(2017)黔2627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英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44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无银行存款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7执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胡英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