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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仕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仕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99号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仕超,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仕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仕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7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4、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5、2017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6、2017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仕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黎仕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2、2017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3、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4、2017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5、2017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6、2017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黎仕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1在其家卧室吸食毒品海洛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2、抓获经过;3、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4、照片说明;5、户籍证明;6、被告人黎仕超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仕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黎仕超庭上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现根据被告人黎仕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仕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