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刘中,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戴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某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21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金37975.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7975元、执行费469元,剩余案款分3年付清。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3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群生审判员 桂文全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