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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加斌与肖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斌,肖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762号原告:刘加斌,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肖泽军,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惠水县,原告刘加斌诉被告肖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刘加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加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加斌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