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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6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昌,吴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6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陈福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继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福昌与吴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继军所有的川U×东风牌小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现因申请执行人陈福昌于被执行人吴继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福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继军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继军所有的川×东风牌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燕审判员  高 萍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建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