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8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漳州万达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万达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晨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312号原告:漳州万达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毅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榆浓,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晨,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在审理原告漳州万达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万达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泽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