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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府与上海鑫沪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府,上海鑫沪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府,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鑫沪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允彬,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吴府因与被��请人上海鑫沪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沪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错误,法院应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府坚持认为原判决错误,鑫沪华公司应按吴府的全部诉讼请求支付其相应的工资等费用,但鑫沪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部分支持吴府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吴府要求法院应支持其原审全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综上,吴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禹审 判 员  方 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