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卢海波与王利杰、孙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波,王利杰,孙维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33号原告:卢海波,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利杰,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孙维维,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波与被告王利杰、孙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卢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应能飞人民陪审员 段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