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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保证合同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陕082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