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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德喜与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喜,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611号原告(被告):姜德喜男,汉族,1963年06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原告):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670655M),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3号城市别墅399号。法定代表人:郑亚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文龙,该公司职员。姜德喜与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姜德喜诉称,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5月23日在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海景雅苑长期上夜班,月工资3100元。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未给姜德喜缴纳社会保险,每天工作12小时,未支付加班费。2017年5月23日,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突然要求姜德喜辞职,如果不签辞职报告就不发放当月工资。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将姜德喜辞退。姜德喜申诉,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5月23日延时加班费19860元、周六日加班费23655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4275元、防暑降温费593.28元、取暖费335元、2017年5月1日至5月23日工资228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9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37.58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200元。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加班费都已在工资之中支付完毕,仲裁裁决计算加班费有误,姜德喜未办理交接手续,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现不同意支付姜德喜周六日加班费差额2785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差额546元和工资228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但在该地址并无办事机构。双方对于天津龙象龙威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存在争议,但双方一致确认姜德喜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古海道海景雅苑,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